Article 30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推诿、拖延、压制有关侵害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不予查处的;

(二)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违反平等原则,侵害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迫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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