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