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4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Article 22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女职工的心理健康,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女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