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房屋居住权调整以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分配权的单位,应当按房屋现有价值结算返还失去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分配权的单位的投资份额:

(一)共有关系终止或者共有份额转让的;

(二)一方单位失去居住分配权的;

(三)独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失去居住分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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