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均属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一)自治县境内国道两侧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林木;

(二)自治县境内小黑江、把边江、勐野江两岸各一百米以内,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两岸各3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两侧各10米以内、电站主渠道两侧各25米以内的林木;

(三)自治县境内水库、电站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

(四)生长在陡坡、岩石裸露、地质疏松、有浸蚀沟、泥石流严重地段的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