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营业性漂流河段与码头的安全技术条件、漂流艇筏选型与漂流方式、安全保障等安全事项与防污染措施应当经市、州、地海事管理机构论证。

经营漂流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漂流艇筏,有合格的适任证件的船员或者护航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并对漂流安全负责。

未经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