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测、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道路和城市家具保洁、户外广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内河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港口码头物料装卸、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民防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小区改造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审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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