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四)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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