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六、八项、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