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的达标排放。乡(镇)、村庄、农场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非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