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及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设置垃圾分类回收装置,查处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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