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法规连同公告,及时在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市人大网以及《宝鸡日报》上刊载。《宝鸡日报》应当在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后十日内予以刊登。

在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