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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