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4 水资源管理Article 31In force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现有深井进行普查并登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深井取用地下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有矿产资源属性的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当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