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溪流、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

供水设施未覆盖的家庭生活用水,非营利性的畜禽饮用、临时应急等少量取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水塘的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应当服从水资源调配要求,节约用水。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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