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上建设水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岸线界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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