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毁林开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乱砍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采伐木材,并处采伐木材价值5倍的罚款。林区野外用火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范围经营或者欺诈游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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