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有50台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停车场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票据、安全技术、调度、驾驶、售票、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安全技术、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