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联合执法制度与执法保障机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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