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禁止违反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携带人对犬、猫等宠物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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