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砂;

(二)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

(三)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

(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