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补交环境卫生管理费以外,并处以所欠费的1倍至3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