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要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