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对举报、投诉和控告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并监督该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