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