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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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一)对古茶树折枝、挖根、剔剥树皮;
(二)盗伐树木、毁林开垦;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树取蜂、采摘果实、采集药材;
(五)丢弃废物、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农药;
(七)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八)猎捕野生动物等。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盗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