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