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请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规定提请审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转送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二)对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提请审查的,转送制定该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提请审查的,转送制定该规定的部门或者其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