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奶业发展规划;

(二)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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