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提出农用地分类保护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农用地分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