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