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2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Article 13In force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