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塑料购物袋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饲养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等;

(四)乱倒污水、污油、粪便,乱扔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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