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及废弃物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生活垃圾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
(二)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物等塑料制品垃圾应当回收利用;
(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交由专业机构运输、处置;
(四)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五)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交由专业机构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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