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合理利用;

(二)依法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收集项目相关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五)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开展项目展示、展演、传播活动;

(七)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八)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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