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偿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及相关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四)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并参与公益性宣传;
(五)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每3年选择、培养新传承人不得少于1人;
(六)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七)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的挖掘、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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