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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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边疆县是指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内地边远山区的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发展规模,通过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中师)、民族预科班等办学形式,发展民族教育。
农村小学应创造条件举办学前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克服学习汉语言的障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扫除青壮年文盲,举办乡(镇)、行政村(办事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农、科、教结合,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一)不实行见习工资,除正常晋升工资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每5年可向上浮动一个档次,退休时其浮动工资给予固定;
(二)其子女报考州属各级各类学校,录取条件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
(三)在当地工作满20年以上者,按年工资总额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
自治州内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并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州民族中学、个旧一中和建水一中的民族高中班及蒙自师专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内地县(市)一中应为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举办民族高中班。
(一)边境一线村寨的学生;
(二)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的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的学生;
(二)民族部(班)的学生;
(三)民族预科班的学生;
(四)边疆县和内地边远山区农村户籍考取大学本科的困难学生(限一次性入学补助)。
上述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一)建立希望学校;
(二)救助贫困或者失学儿童、少年;
(三)培训教师和校长;
(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五)其他形式的支援。
凡自治州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用于教育事业的,免征一切税费。
依法足额征收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的1%征收,未解决温饱的农户免征。
(一)贪污、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损失和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