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