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苏州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其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六)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管理、土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情况;

(七)本市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犯罪案件和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全市人民普遍关注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一)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