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等重大变更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六)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