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