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Article 16Repealed市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gulatory Decis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