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意见和年度立法计划意见。立法规划意见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应当在上一年的9月底前提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