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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