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施工工程确需穿行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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