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
未经批准,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