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科学可行,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四)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雷达站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