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