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为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通讯等器材、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