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则使用燃气;

(二)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对燃气钢瓶加热;

(四)倒灌瓶装气和倾倒燃气残液;

(五)擅自改变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六)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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